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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組織

本行依公司法由股東會選任董事(含獨立董事)若干名,組織董事會、常務董事會及選任董事長一名。另依本行組織規程,置總經理一人,秉承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指示,綜理業務;並設副總經理若干人,輔佐之。置總稽核一人,隸屬董事會,指揮稽核處執行行內稽核業務。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一人,隸屬總經理,綜理法令遵循事務。因應公司治理所需,除設置審計委員會功能性委員會外,另依業務所需設有人事評議委員會、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、授信審議委員會、風險管理委員會、理財商品審議會議、逾期款、催收款及呆帳清理委員會、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等七項會議,各項會議依個別設置辦法規範分別隸屬董事會、董事長、總經理及指派副總經理轄管;總行按業務屬性組織分工設12單位,計有國外部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、財富管理部、保險代理部、信託部、財務部、企劃行銷處、授信管理處、風險管理處、行政管理處、資訊處及法令遵循處;另設置營業部及總部分行等2家政策性營業單位及32家分行。